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总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条件要求(主以内资企业介绍)
1,无行政区划表述的企业名称。须注册资本金5千万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如:大地建设有限公司。
2,无行政区划表述,无行业表述的企业名称。必须注册资本金一亿人民币以上,经营范围必须包含《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其中的五大类。如:大地有限公司。
3,企业名称核准。如:中信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4,企业名称核准。如:国信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5,总局核准内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名称,(有限公司股东1到5十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2到2百人)
注:中间带(中国)的企业必为合资或外资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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