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基金小镇优惠政策(私募类):
1.迁入或者新设的创投类企业管理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百分之十五,以及个人所得税百分之十五优惠政策。如何界定创投类:中基协备案的是股权和创投类的都算是创投类。
2. 管理类企业和合伙企业可以享受三亚地方留存部分增值税,企业所得地方留存部分 3 年内给予 I00%财政奖励,任意—个自然年度内企业所缴税款累计达到 50 万以后,当月纳税,次 月给予相应
奖励。(举个例子:企业第一个月就达到五十万了,那下个月就返五十万,以后每个月返还;如果企业第一个月十万,第二个月二十万,第三个月三十万,则第四个月返三十万,后面下个月返还上个月的。)
3、企业中高管及有限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缴交的个人所得税(投资收益、 利息、股息、红利、股权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及工薪收入部 分 ),三亚市地方留成部分,3 年内按 给予财
政奖励。(高管享受需要缴纳社保,当年最少六个月,如果是合伙企业 LP 可以在项目退出前缴纳六个月社保享受)。
4、鼓励三亚亚太金融 (基金 )小镇内的各类投资基金支 持三亚市实体经济发展,所 投企业符合三亚市旅游、现代服务业、 高新技术产业且企业纳税地点在三亚的,按照其投资额度的 1%给予一
次性项目资助,最 高资助金额不超过 600 万 元。对绿色产 业基金、气侯基金在我市绿色产业的投资额按 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 600 万 元
注:三亚的这个奖励政策是 2019 年初的,三年有效期就是截止到 2021 年 12 月 31 日,3 年后适用办法视情况另行制定。享受了的企业 10 年内不得迁出小镇,如迁出则退回奖励。
新规落地过程中,最悲剧的是按照之前私募管理人登记要求,已经完成工商注册的公司,和那些已经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登记申请,正在办理中的公司,新规中并没有说他们也可以“新老划断”!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管理人名称中应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经营范围中应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贵机构名称或经营范围不符合上述要求,请整改后再提交。
这意味着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需要按照新规的要求来整改,但是多个地方的工商局仍然岿然不动,无法变更。
但是,虽然总局发了通知,有私募人士反应工商局仍然不能注册。一方面,前两年受到P2P暴雷的影响,私募机构注册受限,多地已经暂停了投资类公司注册,此次是否能放开仍不得而知;另一方面,公司名称里加私募字样,涉及国民行业规范标准的修改,本身是一个很复杂的程序,什么时候能完全落地执行尚需观望。
随着私募基金行业在快速发展同时,各类监管政策也在逐步下发,但是也伴随着各种乱象,通过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的相结合,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力度正在不断强化,向着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推进,未来或许会有更多规范私募发展的新规出台,私募基金将面临更加严格的监管氛围,合规运营、稳健发展才是长远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