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商店工作条例:
1、按国家规定,文物商店及其信得过的采购部门是几个地区文物收购的统一部门。各级文物古迹应大力推进文物保护政策,积极开展文物收购工作。
2、在文物收购中,有必要实施文物收购政策和正确的经营理念。购买价格必须基于质量和公平。
3、在收购文物时,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买家。要严格遵循文物采购程序和制度。出售文物的人应仔细核实验证文件。
4、文物的获取将在其管辖范围内原则上进行,如果有关方面批准并且主管文物(文化)当局批准,可以在商定的区域内获得。
5、清理文物的文化渠道,建议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建立商店之间的合资,合作,做好商品供应调整。
6、文物收购人员必须不断强化法律政策和观念,努力学习文物鉴定知识,不断提高商业水平,改善服务态度,有效开展文物收购。
文物商店设立整体流程:
行为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文物商店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依法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文物商店的设立,应当按照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文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如果决定获得批准,将发布批准文件;如果决定未获批准,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方,并解释原因。
办理时间:
在法定期限的20个工作日内,时限的描述:承诺时间不包括听证,招标,拍卖,检查,测试,检疫,评估和审查的专家,在网站上勘探,补充和报告(转移)等步骤所需的时间。
需要的基本条件:
(一)注册资本200多万元;
(二)有5人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文物专业技术职务的;
(三)有有文物保护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
(四)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需材料:
申请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公司名称,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员工职称证书,营业地点地址等资料法律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