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设立典当行管理办法(附海南典当行办理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五条
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
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 设立
第七条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 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 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 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 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第九条
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
(一) 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二) 当物查验、保管制度;
(三) 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四) 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五) 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以上内容由腾博国际王小姐根据经验撰写,详情请点击主页咨询
我公司主要经营腾博国际主营基础业务:企业新设,财税服务,共享办公,前海服务,海南自贸港入驻;资质许可:危化品,ICP,网络文化,医疗器械,食品经营,办学许可,劳务派遣;私募公司注册,金融牌照申请,两地车牌办理,香港进修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