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制定跨境电商外汇管理政策
一方面,由于跨境电商交易零散、小额、频繁的特点,明显区别于一般货物贸易,建议针对跨境电商贸易研究制定相应的收付汇管理政策,打通跨境电商收付汇正常渠道,将跨境电商的货物流和资金流数据较全面地纳入监管。如指导银行对接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允许银行依据平台上的订单信息、物流信息、资金流信息审核交易的真实性、一致性,为电商办理收付汇、结售汇,而企业无须再提供合同、发票、报关单,避免了因前置部门对电商通关、税收等限制导致企业无法正常收付汇。另一方面,数据是电子商务企业的财富,也是监管部门开展有效管理的核心资源,及时有效地采集和存储数据是建立数据仓库的关键。
目前,我们可利用正在建设中的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即“单一窗口”实现数据仓库的功能。公共服务平台为备案电商提供“单一窗口”“一站式”跨境电子商务关务、检务、税务和外汇服务,同时汇集收支、进出口、订单、物流、质检、税务申报、交易对手等信息,并可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全流程查询服务,从而逐步形成信用及风控大数据系统,贯通“关”“检”“汇”“税”“商”等监管部门信息系统,推动建立“信息共享、互助监管”机制。因此,我们应加快推进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信息流、商品流、资金流、货物流的交易数据整合,对接海关、质检、外汇、税务、商务等监管部门的监管数据,充分实现公共服务平台及时有效采集和存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数据的功能,为交易主体和监管部门提供服务和监管支持。
改进跨境电商贸易货物流数据采集,探索数据管理的外汇监管体系
首先,建议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贸易方式数据,将“1210”数据纳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的采集范围,并加强对其他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贸易方式数据的采集和交换,确保跨境电商货物流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使银行可通过核验模块查询相关数据。同时推动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全面采集快件邮包数据,加强与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的数据交换,将电商通过快件邮包实现的进出口数据纳入监管视野。
其次,由于跨境电子商务呈现出的大数据特点,对于外汇管理来说,传统的行为管理和主体管理所构建的单一交易性质、单一交易主体、单一交易行为的管理政策和管理手段已难以满足监管需求,应逐步探索数据管理在外汇管理中的应用。跨境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贸易模式,将企业、个人、金融机构等交易主体更紧密地结合,将服务、货物贸易等交易行为更深入地融合,监管部门间管理政策的不协调问题也更加突出,因此我们需顺应发展,利用互联网、计算机技术收集管理数据,探索数据管理、联合监管,提升管理效能和管理的预见性。如探索建立“关、检、税、汇”的监管数据仓库,将各监管部门采集的交易信息和监管信息集中处理,各监管部门在监管数据仓库的基础上搭建各自易于使用的系统界面,交叉引用多个管理数据集。利用不同数据流之间的勾稽关系,识别出不同维度的风险点,例如宏观维度的跨境电商进出口额与收付汇额走势分化,微观维度的跨境电商进口与付汇差额、出口与收汇差额等,为下一步的微观主体管理和宏观政策调整提供依据。
立足监管要求,对跨境电商交易开展数据管理数据管理,即对数据资源的管理。
本文强调的是面向数据应用的数据管理,即对数据组织、分类、编码、存储、检索、维护等环节的操作,是数据处理、挖掘的基础。在监管应用中,数据管理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依据监管要求确定数据流标准。充分了解跨境电商业必要的数据清理和数据转化,从而将基础数据转化为适合外汇监管需求的数据流。明确每一种数据流需要采集的关键要素,建立数据流之间的勾稽关系,便于对数据进行深一步的数据分析和挖掘。具体来说,电商平台提供的客户订单信息,关键要素为客户信息、货物品类和数量、订单金额;物流公司提供的货物流信息,关键要素包括收发货人和收发货地址;海关提供的货物通关或备案信息,关键要素为货物品类、数量和金额;银行或支付机构提供的资金流信息,关键要素包括收付款人、币种和金额。
二是拓展数据源以全面采集数据。从外汇管理领域来看,企业和个人都属于跨境电商交易的管理主体,因此数据采集应包括企业间、个人间、企业与个人间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资金收付数据以及对应的货物流通数据。
三是抓住数据的关键要素。在大量结构性数据中,应抓住数据线索贯彻数据的逻辑性和有效性。由于跨境电商数据呈现“笔数多、类型多、金额小”的特点,可以抓住订单号这个关键要素,要求业务主体向电商支付平台、银行或支付机构、海关和商检等部门提供可以唯一标识的订单号,便于监管部门事后进行数据挖掘和分析,避免对数据进行再加工,提高数据的关联性和逻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