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酒技术研究中心如何办理
在地税务机关应当拒绝受理,取消该成员企业当年的汇总(合并)纳税资格,并通知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就地征税。
D、 为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汇缴企业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采取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十二分之一或四分之一分期(即按月或按季)预缴所得税。具体办由各汇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确定。
E、 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汇缴企业应当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将各成员企业的纳税情况反馈给各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建立信息反馈制度,程序如下:
(一)汇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依据汇缴纳税申报表,经核对无误后,出具“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以下简称反馈单,格式见附件,由省级税务机关统一印制),交与汇缴企业;
(二)汇缴企业将反馈单分别送达各成员企业;
(三)成员企业将反馈单报送所在地税务机关备案,做为税务机关就地监管的检查依据
3、 应得利润汇出境外的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