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律师事务所的特点:
1、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已经成为律师事务所的主要存在形式:合作制的律师事务所由具有律师的人员自愿组合成立,不要国家经费,律师必须辞去公职身份,律师事务所实行自负盈亏。
1996年通过的律师法,规定了律师事务所的三种组织形式,即国资所、合作所、合伙所。
目前,全国的律师事务所中70%为“合伙所”;
2、律师事务所的历史普遍较短;
3、律师事务所规模总体上偏小;
4、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很不均衡:在北京、上海等发达地区,律师事务所发展较快,反之则相对较慢;
5、律师事务所发展模式多样化:在大量小律师事务所存在的同时,规模比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已经开始出现;
6、我国执业律师年龄比较年轻。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4、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1、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3、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4、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4、有符合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本律师事务所企业宗旨是信誉至上、诚实守信、共谋发展、互惠双赢、诚信赢天下。
不断为客户创造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