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的办理
办理条件:
(一)国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其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二)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设备和工作场所;
(三)申请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撤销记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四)法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并填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组织章程;
(三)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参加过相关专业培训的证明等材料。(注:这里的管理人员可以借用,导演、编导、播音主持等广播电视相关专业的毕业生都可以。)
(四)办公场所证明;
(五)企事业单位许可证。
处理基本流程:
在京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当地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审批。
审批期限:20个工作日
特别提醒:
1.如果公司注册在一些文化创意园区,可能会要求园区统一安排;
2.不要以为有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就可以了。有的《许可证》没有在广电总局系统备案,完全不符合要求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