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律师事务所的优势:
1、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分析案情和利弊得失,为当事人的决策提供建设性意见,提醒当事人及时采取有效的法律手段;
2、律师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及时调查收集证据和固定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
3、律师熟悉诉讼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法规,为当事人书写法律文书,亲自出庭参加诉讼,能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律师接受聘请以后可以出庭参加诉讼,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能够依法陈述意见和要求,在法庭辩论中也能抓住重点,切中要害,可以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据理力争,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维护。
律师事务所的特点:
1、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已经成为律师事务所的主要存在形式:合作制的律师事务所由具有律师的人员自愿组合成立,不要国家经费,律师必须辞去公职身份,律师事务所实行自负盈亏。
1996年通过的律师法,规定了律师事务所的三种组织形式,即国资所、合作所、合伙所。
目前,全国的律师事务所中70%为“合伙所”;
2、律师事务所的历史普遍较短;
3、律师事务所规模总体上偏小;
4、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很不均衡:在北京、上海等发达地区,律师事务所发展较快,反之则相对较慢;
5、律师事务所发展模式多样化:在大量小律师事务所存在的同时,规模比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已经开始出现;
6、我国执业律师年龄比较年轻。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4、有符合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4、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本律师事务所经营理念:“用户体验、科学思考、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是我们经营的理念,我们的宗旨是“以人为本、互惠互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