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上海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要求及条件(附办理指南)
上海、北京出台QFLP政策试点后,天津等其他地区的QFLP试点政策也逐渐推行。天津QFLP试点主要受到《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津发改财金[2011]1206号)(“《天津试点办法》”)、《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津发改财金[2011]1207号)(“《天津试点办法实施细则》”)等的规制,本将结合天津的具体实践以及相关文件规定,解读天津QFLP的政策亮点。
目录
• 一、股东
• 二、组织形式
• 三、三种模式
• 四、双落地要求
• 五、QFLP基金
• 六、资金托管与外汇资本金利用
• 七、QFLP基金的投资范围与禁止投资事项
一、股东
不同于其他地区的政策规定,天津对于境内外投资者(股东/合伙人)在《天津试点办法》和《天津试点办法实施细则》中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出,在对股东的要求上,天津的试点政策较为宽松。
二、组织形式
根据《天津试点办法》和《天津试点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天津QFLP的组织形式为应当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其注册资本原则上不少于5亿人民币(等值外币),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应在股权投资企业中认缴一定比例的资金(比例不超过5%)。
三、三种模式
目前QFLP有三种模式,一是“外资管外资”模式,即外资基金管理人仅向境外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基金,管理外资基金;二是“外资管内资”模式,即外资管理人向境内投资者募集设立基金,管理人民币基金;三是“内资管外资模式”,即内资基金管理人向境外投资者募集设立基金,管理境外资金。
根据《天津试点办法》和《天津试点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天津QFLP试点支持“外资管外资”、“外资管内资”两种管理模式,不支持“内资管外资”管理模式。
四、双落地要求
所谓的双落地要求,是指QFLP基金管理人和QFLP基金必须注册在当地。根据《天津试点办法》和《天津试点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天津QFLP基金管理人和QFLP基金必须注册在当地,换种角度而言,天津QFLP实行双落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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