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伙型私募基金设立注册条件及流程分析
合伙型私募基金从开始设立到完成中基协备案一般需要经过金融监管部门审核、工商注册、基金募集以及备案资料上传等流程,下面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重点介绍在北京市进行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工商注册的相关程序。了解更多合伙型私募基金设立相关事宜可以咨询腾博国际。
一、北京证监局审核
在北京市设立基金一般需要先经北京证监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再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工商注册并获取营业执照。值得注意的是,在申请证监局审核之前需要先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进行名称查重,确保拟设立基金的名称不存在重复。 在证监局进行审核时一般需要提供基金的主体名称、经营范围、注册区县、新设类型等信息,并提交申请文件、私募基金管理人盖章的承诺函、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查表等资料,若管理人有特殊情况还需提交相应的补充文件。
二、北京合伙企业设立的基本条件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及《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设立合伙型基金需满足的基本条件如下:
1. 有符合要求的企业名称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字样。
2. 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应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3. 有符合要求的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人可以依法自主制定合伙协议。协议中应当载明“本协议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协议中的经营范围条款应当注明“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4.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劳务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5. 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所选择的经营场所应为有房产证的合法建筑,且房产证上记载的用途应与注册企业的使用用途一致。
6. 从事的经营项目应符合国家规定如从事的经营项目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审批的,无论是登记前置审批项目还是照后审批项目,均应在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三、私募基金名称要求
1.私募证券基金与私募股权基金的具体命名要求
(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名称中可以使用“股票投资”、“混合投资”、“固定收益投资”、“期货投资”或者其他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如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则应当使用“证券投资”字样。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名称中可以使用“创业投资”、“并购投资”、“基础设施投资”或者其他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如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则应当使用“股权投资”字样。
2、有限合伙、公司型基金的具体命名要求
有限合伙、公司型基金应当符合《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相关规定。《命名指引》没有明确要求有限合伙、公司型基金是否需要在基金名称中出现管理人公司名称,可自行决定,前提是通过工商注册核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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