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现行统计方法介绍
(一)海关总署
随着跨境电商的发展,为方便企业通关、规范海关管理、实施海关统计,海关先后增列了“9610”、“1210”以及“1239”代码,并根据不同代码,对报关进出口的商品按报关金额予以汇总统计。“9610”对应一般进出口监管代码,“1210”和“1239”对应保税进出口监管代码。“9610”监管方式下,备案后的企业可以在三单(订单、支付单和运单)一致的情况下集中申报,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1210”监管方式适用于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综合保税区和B型保税物流中心)内开展保税备货进出口业务。代码“1239”监管方式适用于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但未批准开展保税进出口业务的地区采用直购方式报关的商品。
根据海关总署等部门发布的《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和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自2019年1月起,保税进出口模式将复制到全国96个综合保税区。这意味着保税模式将在全国普遍适用。据海关统计,2018年通过海关跨境电子商务管理平台零售进出口商品总额1347亿元,增长50%。其中出口561.2亿元,增长67%,进口785.8亿元,增长39.8%。海关统计主要是纳入了按照“三单比对”方式进出境邮包、快件。这种统计方法的前提是企业愿意主动与海关系统对接。对于灰色报关的B2C和C2C业务,特别是通过海淘、代购等方式购买的境外商品,以及采用一般贸易方式报关进出境的B2C业务无法采取有效方式统计出来。据统计,仅2014年全国国际邮包数量就达到6亿件,给监管和统计工作带来巨大挑战。同时,对于外贸综合服务等B2B业务,也没有将其明确列入统计范畴,导致统计数据不能反映出行业发展实际状况。
(二)国家统计局和商务部
目前,国家统计局没有制订,也没有对外公布跨境电商交易规模统计办法,所以暂时无法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商务部给出的跨境电商统计数据,是通过搜集可获取的平台数据,结合跨境电商发展现状、经济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由相关领域的专家按照厂商比例测算法、包裹测算法以及跨境电商占比和电商渗透率等方法推测得出,后续又借鉴了敦煌网、网易和有关高校研究报告的结论。这种方法与海关的统计方法存在本质差异。事实上,自2017年后,商务部就不再公布单独估算的跨境电商规模,而是以海关验放的统计规模为准。商务部的统计数据虽然可以一定程度上反映跨境电商的发展程度和规模,但由于涵盖的模式局限于零售部分,并且抽样企业具有一定随意性,对于跨境电商活跃度高的广东地区接受抽样的企业并不多,因此,这种方法还不能完整、全面地反映我国跨境电商的整体规模。
(三)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
国务院自2015年3月批准在杭州建立家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以来,已经分三批在全国35个城市开展试点。其中,电商统计方法是杭州为全国其他试点城市探索出的先进经验之一。目前,杭州综合试验区主要的方法是以杭州海关“9610”和“1210”监管体系统计的B2C业务,加上对接试验区公共服务平台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上传的B2B业务数据。这些数据还应在海关进出口报关单上加注DS标识。除杭州外,其他试点城市的统计方法基本相同,但也存在一定差异。这主要源于国家鼓励制度创新和各试验区注册的试点企业类型不同。
作为国务院批准开展的试点,目的就是探索新制度、新方法,同时全面、客观地反映试点地区跨境电商的发展水平。但现在的统计方法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试点四年多来,在数据统计方面还没有形成标准统一的方法,各地对外通报的统计数据差异较大;二是对于行业普遍存在的灰关现象和邮包、快件申报金额与实际不符的问题没有探索出好的解决办法;三是B2B业务模式较为单一,只是从技术上统计了一类或几类企业的数据,对于交易后阶段提供服务的企业所做的贡献,没有很好地体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