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审批研究院的流程和条件
转让北京中医研究院
停办的医学研究院变更流程
中医研究院/信息技术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院转让
现在北京研究院行业不允许变更。组织形式不允许更改。
现在研究院只能更改名字,变更经营范围,但后的经营范围以工商局核定为准。
转让北京医学研究院
转让北京中医药研究院
转让北京能源科技研究院
转让北京信息技术研究院
转让山东教育研究院
转让山东教育培训研究院
转让四川科技研究院
转让广东农业研究院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第三条 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五条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