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办理慈善基金会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9条规定:
申请条件包括:
a)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
b)不以营利为目的;
c)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d)有组织章程;
e)有必要的财产;
f)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g)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第8条规定,成立基金会还需要满足:
h)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i)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j)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k)有固定的住所;
l)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m)《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第7条规定,成立基金会还需要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天津市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
所以以上就是在天津办理基金会所需要满足的条件,条件非常苛刻,但是如果您是真的有需要办理相关的慈善基金会、公益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话为了促进社会公益组织的发展,我们可以全程为您保驾护航,辅助您快时间内把相关的证书拿下,让您可以开展慈善公益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