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60598-2-4:2018第2部分第2节规定了室内和/或室外使用(例如花园用)的便携式通用灯具的要求,但手灯除外,其设计用于与供电电压不超过250 V的电源一起使用,或将电源并入电源电压不超过250 V。
说明:“ IEC 60598-2-4:2017规定了用于室内和/或室外(例如,花园使用)的便携式通用照明设备(手持灯除外)的要求,这些手持照明器设计为与电源电压一起使用或并入的电源电压不超过250V。
第三版取消并代替了1997年出版的第二版。此版本构成技术修订。
标准和谁相关?
1.电气工程师
2.灯具和照明设备设计师
3.照明设备零部件供应商
4.健康与安全官员
5.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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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具CE认证应假定符合《欧盟官方公报》中引用的欧洲统一标准(EN)的电气设备符合协调立法的相应要求。
从替代标准的撤回之日(DOW)开始,新的欧洲统一标准版本或修订成为强制性的。
该日期标志着该标准的旧版本和新版本都可以用来要求对相关指令的基本要求“符合性推定”的期限的结束,在此日期之后,对于根据旧版本标准制造的产品,将不再主张“符合性推定”。
以下是统一标准的最新变化的概述:
EN 60598-1:2015/A1:2018
从23开始研发 2021年2月,新修订的A1:EN 60598-1 2018年:2015年成为强制性的。
新修订包含许多修改,最重要的变化如下:
1.介绍不可替换或不可用户替换的光源的额定输入功率标记要求
2.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距离的要求发生了变化
3.更改夹子安装式灯具的测试标准
4.介绍配备有光源且不带控制装置的灯具的要求
5.修改电源/互连的最小标称导体截面积(mm 2)
6.带连接尾的灯具的要求规范
7.引入测试以确定横截面积减小的导体的适用性
8.EN 60598-2-4:2018 –取代EN 60598-2-4:1997和EN 60598-2-7:1989 / A11 / A12 / A13 / A2
从2021年3月30日开始,EN 60598-2-4:2018的新版本成为强制性的,并取代了EN 60598-2-4:1997。
此外,在此新版本中,纳入了IEC 60598-2-7中列出的所有要求,因此,将撤消EN 60598-2-7。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室内和/或室外(例如,花园使用)的便携式通用照明设备(手灯除外)的要求,该照明设备设计为与电源电压不超过250 V的电光源一起使用或并入。
该版本相对于上一版本包含以下重大技术更改:
1.修改范围,分类和要求,以涵盖室内和室外应用的便携式灯具
2.修改范围以涵盖所有电光源
3.除普通照明外,但仅适用于室内应用的照明设备的符号介绍
4.修改测试细节以阐明在倾斜平面上的稳定性测试应在光源就位的情况下进行
5.将户外使用的便携式灯具的最小防尘和防潮等级从IPX3更改为IPX4
6.修改插头插座的验收标准要求
7.修改IP测试,要求最不利的位置才能覆盖所有类别
8.EN 60598-2-17:2018-取代EN 60598-2-17:1989 / A2:1991
从23开始研发 2021年3月,EN 60598-2-17的2018变成强制性的,取代了EN 60598-2-17:1989 / A2:1991。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和室外使用的舞台,电视,电影和摄影棚照明设备(包括点光源和泛光灯投影仪)的要求,电源电压不超过1000V。
新版本相对于上一版本包含以下重大技术更改:
1.将适用范围从光源扩展到电光源,并在17.1中用“电光源”代替“钨丝,管状荧光灯和其他放电灯”;
2.相关条款的适用范围仅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