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0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公布了2013/56/EU的电池修订指令,取消了无线电工具电池的镉豁免,禁止纽扣电池含汞。2006年欧盟发布的电池指令(2006/66/EC)要求各成员国禁止所有含汞量超过0.005%(重量百分比)的电池和电池(无论是否与设备配套使用),以及含镉量超过0.002%(重量百分比)的便携式电池和电池(包括与设备配套使用的产品)。
该指令免除含汞量不超过2%(重量百分比)的纽扣电池。同时,该指令还免除了紧急系统/报警系统、医疗设备和无线电工具中使用的便携式电池和电池的镉含量。该指令还要求欧盟委员会定期调查豁免条件,以满足最新的科技要求。
根据本次发布的2013/56/EU指令,无线电动工具电池中的镉豁免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12月31日,含汞量不超过2%(重量百分比)的纽扣电池可继续使用至2015年10月1日。对于助听器纽扣电池,欧盟委员会应在2014年10月1日前重新审查其豁免,并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交报告。
如果没有明显的证据支持证明助听器使用的纽扣电池符合本指令的要求,其豁免日期可能会在未来推迟。对于不符合本指令要求但在本指令生效前已投放市场的电池,可继续在市场上销售,直至库存完成。本法规将于20日起生效,即2013年12月30日起生效。
电池指令2013/56/EU有害物质含量要求:
(1)禁止出售汞含量超过0.0005%的电池和电池(汞含量低于2%的纽扣电池免于2015年10月1日);
(2)禁止销售镉含量超过0.002%的电池和电池,豁免用于紧急和报警系统,包括紧急灯和医疗设备(2016年12月31日免除无线电工具)。
(3)新电池指令扩大了原禁令,禁止含镉超过0.002%的便携式电池和电池以及含镉用于无绳电动工具的电池投放市场-2016.12.31。
(4)新指令还禁止销售重量计汞含量小于2%的纽扣电池。该禁令将在指令生效后21月适用。
电池回收标志和有害物质标志要求:
所有电池、电池和纽扣电池都应有带叉的带轮垃圾桶标志。如果电池中汞(Hg)含量超过0.005%(5ppm),或镉(Cd)含量超过0.002%(20ppm),或铅(Pb)含量超过0.004%(40ppm),则在带轮垃圾桶标志下应附加超过限量的金属化学符号,化学符号至少占带轮垃圾桶标志的四分之一。
如果电池或电池中含有超过一种金属,则需要单独添加相应的化学符号。例如,如果电池中含有超过0.004%的铅(Pb)和超过0.005%的汞(Hg),则应添加Pb和Hg。
符号应覆盖电池、电池或电池组大侧面积的3%,但不得超过5cmx5cm;如果电池是圆柱形的,符号应覆盖电池或电池表面积的1.5%,且不超过5cmx5cm;
如果由于面积有限,符号尺寸可能小于0.5cmx0.5cm,则无需标记电池、电池或电池组本身,但包装上应打印面积不小于1cmx1cm的相关符号;符号应清晰可见,无法擦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