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DS (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是化学品生产商和进口商用来阐明化学品的理化特性(如PH值,闪点,易燃度,反应活性等)以及对使用者的健康(如致癌,致畸等)可能产生的危害的一份技术文件。目前大部分国家都在实施GHS标准,各个国家都出台了相应的国家标准来对应GHS标准。大部分国家已经由原先的MSDS改称为SDS。
根据《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简称GHS,又称“紫皮书”)规定,凡涉及规定的物质和混合物,均应制作安全数据单。
什么是MSDS?
MSDS(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即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亦可译为化学品安全说明书或化学品安全数据说明书。是化学品生产商和进口商用来阐明化学品的理化特性(如PH值、闪点、易燃度、反应活性等)以及对使用者的健康(如致癌、致畸等)可能产生危害的一份说明文件。
MSDS简要说明了一种化学品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性并提供如何安全搬运、贮存和使用该化学品的信息。 作为提供给用户的一项服务,生产企业应随化学商品向用户提供安全说明书,使用者明了化学品的有关危害,使用时能主动进行防护,起到减少职业危害和预防化学事故的作用。
MSDS是化学品生产或销售企业按法律要求向客户提供的有关化学品特征的一份综合性法律文件。它提供化学品的理化参数、燃爆性能、对健康的危害、安全使用贮存、泄漏处置、急救措施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等十六项内容。
MSDS主要包含内容
国标准协会ANSI以及ISO建议实行的MSDS内容:
Section 1. Chemical Product & Company Information
第一项:化学品名称和制造商信息
Section 2. Composition/Information on Ingredients
第二项:化学组成信息
Section 3. Hazards Identification
第三项:危害信息
Section 4. First Aid Measures
第四项:急救措施
Section 5. Fire Fighting Measures
第五项:消防措施
Section 6. Accidental Release Measures
第六项:泄露应急处理
Section 7. Handling and Storage
第七项:操作和储存
Section 8. Exposure Controls/Personal Protection
第八项:接触控制和个人防护措施
Section 9. Physical and Chemical Properties
第九项:理化特性
Section 10. Stability and Reactivity
第十项:稳定性和反应活性
Section 11. Toxicological Information
第十一项:毒理学信息
Section 12. Ecological Information
第十二项:生态学信息
Section 13. Disposal Considerations
第十三项:废弃处置
Section 14. Transport Information
第十四项:运输信息
Section 15. Regulatory Information
第十五项:法规信息
Section 16. Other Information
第十六项:其他信息
MSDS和SDS的区别
欧盟及化组织(ISO)均采用SDS(Safety Data sheet) 术语,材料安全技术/数据说明书MSDS也被称为安全技术/数据说明书SDS(Safety Data sheet)。而美国、加拿大,澳洲以及亚洲许多国家则采用 MSDS(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术语。中国为同接轨也制定了相关的标准 GB/T16483-2008《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规定MSDS要有十六部分的内容。
SDS与MSDS两个技术文件的作用基本一致,仅在内容上有一些细微的差别。
MSDS相关法规
欧盟
依据(EC) No.1907/2006及其修订指令(EU) 2015/830
REACH法规(1907/2006)
当产品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产品供应商需编辑SDS,沿供应链往下向进口商、下游用户和分销商传递:
1、当物质或配制品根据67/548/EEC或1999/45/EC指令被分类为危险品,或者配制品虽没有被分类为危险品,但是其中含有一定比例的高关注度物质(SVHC)或其他危险组分;
2、根据REACH法规附件13的标准,物质为持久性、生物累积性毒性物质(PBT)或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物质(vPvB);
3、物质由于上述条件之外的原因被确定为SVHC;
CLP法规(EC NO.1272/2008)
CLP法规中文名《欧盟化学品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于2009年1月20日正式生效。 法规规定2010年12月1日之后物质必须按照CLP进行分类,那么产品是物质的SDS必须包含CLP的分类和标签,且保留67/548/EEC附件1中的分类信息(第2部分)。
67/548/EEC附录Ⅲ
指令:2001/58/EC物质分类与标签管理的指令67/548/EEC(即DSD指令);混合物的分类标签指令1999/45/EEC(即DPD指令)
国际
GHS依据ISO 11014-2009
《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 ),简称GHS,其内容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按照物质和混合物建立分类物质和混合物的协调准则,即危险分类,包含物质和 混合物的物理危险、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二是建立协调的危险信息公示,包括标签和化学品数据说明书(MSDS/SDS)。该化 学品数据说明书需要包括化学物质或混合物的综合安全信息,包括化学品危险性信息、作业场所暴露途径信息、安全防范措施建议及有效识别和降低使用风险的信息等。 目前欧盟、美国、日本、中国等国相继实施GHS。
美国
1、美国职业安全卫生署(OSHA)
2012年3月26日,OSHA根据全球化学品分类和标签制度(GHS)对危害传递标准
(HCS)进行了修订,并规定了为期三年多的过渡期,将原来的HCS改为HazCom 1994,而新的HCS则命名为HazCom 2012.
美国实施GHS制度后,将原来的MSDS更名为SDS,内容上从原来的八个部分增 加为十六个部分。
2015年6月1日——化学品制造商和经销商需要对所有的化学品重新分类,并且在发 货时附上GHS格式的SDS和标签。
2、美国标准协会 ANSI
美国标准协会 ANSI要求的MSDS内容为十六部分,其内容和OSHA要求的SDS几 乎相同,只有一些细微差异。
中国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690-2009)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 发布,旨在对应联合国《化学品分类及标记全球协调制度》,并对MSDS/SDS规 范做出要求。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 16483-2008) 旨在使我们化学品安全说明书(MSDS/SDS)编写格式和内容尽可能与 一致,尽快适应国际贸易、技术和经济交流的需要。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2009) 本标准是为对应《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和国际170号《作业场所规范 化学品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要求的安全标签内容的表述和编写而制定。
什么时候需要MSDS/SDS?
1、海关商检(成份是否违禁物品)
2、货代报关(了解产品运输要求)
3、客户要求(不同区域法规不同)
4、企业安全管理(了解产品危险特性)
5、危险登记(实施严格的安全监督管理)
MSDS/SDS的作用
化学品安全说明书作为传递产品安全信息的最基础的技术文件,其主要作用体现在:
1. 提供有关化学品的危害信息,保护化学产品使用者
2. 确保安全操作,为制订危险化学品安全操作规程提供技术信息
3. 提供有助于紧急救助和事故应急处理的技术信息
4. 指导化学品的安全生产、安全流通和安全使用
5. 是化学品登记管理的重要基础和信息来源
6. 进出口,报关,运输,海关,空运,陆运等制作MSDS时,企业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MSDS一共有16项内容,并不是每一项内容都需要企业来提供,但以下几点是必须的:1)产品名称、使用建议和使用限制;
2)供应商的详细情况(包括名称、地址、电话号码等)及紧急电话号码;
3)产品的成分信息,包括物质名称、化学文摘社登记号码(CAS号码);
4)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如形态、颜色、闪电、沸点等;
5)出口到哪个国家,需要何种标准的MSDS。
实验室建议:企业应尽可能的提供产品的详细信息和检测数据,信息越全面MSDS的准确度越高。
Q&A
Q:我的产品需要出口到不同国家,一份MSDS是否可以通用?
A:虽然GHS全球统一制度对化学品的分类和标签给出了规范,但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有自己的法律法规对危险化学品的流通进行约束。化学品运输及使用应符合进口国的相关法规,显然一份MSDS不能满足出口多个国家的需求。
下表是部分国家规定的MSDS编制标准:
国家/地区 Country/ Region
编制标准 Standard
中国 China
GB 17519-2013, GB 16483-2008
美国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Hazard Communication Standard(29 CFR 1910.1200)
日本 Japan
JIS Z 7253:2012
欧盟European Union
Regulation (EC) No. 1907/2006
Regulation (EU)No. 453/2010
Regulation (EC)No. 1272/2008
Guidance on the compilation of safety data sheets 2015
法规要求:
国务院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591号令)从法律层面规定了我国关于MSDS及安全标签的强制性使用要求。591号令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同时,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30号公告、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53号令)以及环保部《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等法规中也明确指出了危险化学品在进出口、危化品登记、新化学物质登记等过程中需提供MSDS的强制要求。
因此,从法律层面讲,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化学品的生产、操作、销售、经营、运输等整个生命周期中都需要提供合规的MSDS。此外,从规避风险的角度看,化学品相关企业也需要重视MSDS,向政府、作业人员、消费者、公众传递正确的化学品信息,避免因MSDS信息错误而导致的巨大安全隐患和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