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二、设定事项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三)《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1990年国家技术监督局13号令)。
(四) 云南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云南省质监局2009第16号公告)
申请企业执行标准备案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三、办理时限
申报资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规定的,于5~7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申报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备案规定的,受理备案部门应将资料退回企业,并给出书面意见。
四、办理条件
(一)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须报相关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起草,也可委托标准化中介机构帮助起草。
(二)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三)凡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以销售为目的而生产的产品,其企业标准应到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备案;
(四)国家、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企业标准报省质监局标准化处备案;
(五)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企业标准报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六)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企业标准报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五、备案材料:
企业办理企业标准备案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1份,附件1),或者,企业产品标准修改单备案申报表(1份,附件2);
(二)企业产品标准纸质(2份)和电子文本;
(三)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1份,附件3);
(四)标准批准发布文件(盖章1份,附件4);
(五)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1份,附件5);
(六)企业产品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符合性承诺,与相应的推荐性标准是否一致的声明;企业产品标准采用、国外先进标准的,应当提供采标的相关说明和材料(1份,附件6);
(七)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六、办理流程和程序
(一)企业起草企业标准(即形成企业标准草案或企业标准送审稿)和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制定企业标准应当充分听取使用单位、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的意见”,因此企业标准备案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审查。
(三)企业根据技术审查中提出的意见对企业标准草案进行修改,形成企业标准报批稿,由企业发布实施。
(四)企业标准发布实施起30日内,企业应将提供的所有备案材料按受理范围送相应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受理备案的机关按规定时限办理备案手续。
(五)企业标准尚在有效期内,发现个别技术内容有问题影响标准使用,需要进行修改,或需要对原标准少量技术内容进行增减时,可以制定企业标准修改单。
(六)企业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当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及时复审,并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七、受理部门受理人姓名和电话:
受理部门: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八、收费及依据
无收费。(交给第三方机构申请,需要收取一定编写报告,申请费)
九、办理结果答复和公布方式
企业标准文本加盖备案印章。
十、事项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1份)、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企业产品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符合性承诺,与相应的推荐性标准是否一致的声明、企业产品修改单申报表。
一、申报资料(一式二份)
(一)企业标准 (二)上级标准
1、营业执照 1、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 2、组织机构代码
3、标准文本(纸质和电子文本) 3、标准文本
4、标准编制说明 4、标准备案申报表
5、标准审定纪要(附审查会代表名单和资质证明的原件及复件)
6、标准备案申报表
7、必要的验证记录和引用标准.
二、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的内容一般包括:
1、 概况介绍:任务来源、产品性能特点、起草小组及有关情况等;
2、 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的依据;
3、 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型式检验报告或由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4、 采用时要有与水平对比情况,确定标准水平;
5、 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关系及贯彻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
6、 对主要技术指标低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理由和可行性依据;
7、 实施标准的要求、措施和建议;
8、 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如引用标准、参考资料等。
三、审定纪要内容一般包括:
1、 审查内容:
食品企业产品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符合性、标准格式的规范性、技术指标的先进性和合理性、试验方法科学性、检验规则的可操作性等
2、 评审报告:
a) 审查日期;
b) 地点;
c) 负责标准起草单位;
d) 组织审查单位;
e) 参加审查单位;
f) 具体人员名单;
g) 审查意见。
3、 审查意见
应包括:评价意见、主要修改意见和采纳情况,所审查的食品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低于推荐性标准的,应有理由和相关影响的说明,并作出是否符合食品质量安全要求并予以批准发布的结论。
审查意见必须经审查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通过,企业应按照审查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
注:1、审查组人员:专家组应由5人以上组成,直接参于产品标准的起草人员不得参加专家组,专家组中同一个单位的专家一般不得超过2人。
2、电子文本为按国家标准应用软件------企业标准编写模板生成(录制)存在软盘上的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