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联网四川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
系统公章刻制备案指南
本指南系全省各县级公安机关通过全国联网四川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四川印章系统)实现在本县区或跨县区公章刻制备案的指导性操作规程。
一、备案范围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或者机构”)的法定名称章,单位或者机构冠以法定名称的内设机构章、分支机构章和合同、财务、发票、报关等业务专用章及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等,应按照规定及本指南要求予以备案。
二、备案流程
(一)初次申请刻章
用章单位初次申请刻制公章的,按此流程办理。
1.用章单位经办人
刻章: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备案资料,自主选择任一具备公章刻制资质的印章刻制企业刻制公章。
经办人是受委托人的,经办人应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签名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需注明所委托办理的具体业务名称。
取章: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印章刻制企业领取《公章刻制备案回执》和公章。
2.印章刻制企业
刻章:
(1)通过人像核验设备核实用章单位经办人身份,做到人证一致。
(2)通过现场拍照、扫描等方式,在1个工作日内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经办人、印模等基本信息以及备案资料信息,准确采集录入上传至联网四川印章系统,向公安机关传送备案;跨县区刻制的,需在联网四川印章系统中选择与用章单位所属行政区划一致的行政区域。
(3)建档长期保存备案材料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取章:
(1)查验取章人身份证件。
(2)通过人证核验设备核实取章人身份,做到人证一致。
(3)现场将取章人信息拍照上传至联网四川印章系统。
(4)交付《公章刻制备案回执》和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