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办理要求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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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立集团公司要求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核心企业)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作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但注册资金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4、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二、集团公司注册的流程

  1、受理

  申请登记的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提交的上述文件、z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齐备后,登记主管机关方可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2、审查

  登记主管机关受理企业集团核心企业的申请登记后,应审查核心企业提交的文件、z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

  3、核准

  登记主管机关经过审查和核实后,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的规定,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

  4、发照

  对核准登记的申请单位,登记主管机关应分别颁发有关证照,并及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领取证照,办理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手续。

  5、公告

  对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公告,企业集团自核心企业的开业登记或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即告成立。登记主管机关发布企业集团成立的公告中,应载明该企业集团的名称(包括简称、外文名称及缩写)、核心企业名称和成员企业、成员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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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12-15 11:00
所属行业
工商服务
编号
30273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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