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MFN的反竞争效应有两个:
首先,操纵并统一了不同电商平台之间的价格竞争,这是横向垄断协议;
其次,这又是一个亚马逊(平台经营者)和第三方商家(平台内经营者)之间的纵向垄断协议。
本案将平台和第三方商家的关系界定为纵向关系,虽然这在学术研究上还没有定论,但案子已经堆到了眼前就必须得审得判,要审就得先界定清楚,而不同的界定结果对判决有很大的影响。
于是法官那里一边审,经济学家和法学家这里一边研究,时不时地讨论和吵架。两帮人经常跑到对面去问问情况,看看有没有什么自己能用上的。
另有一大波厂商、消费者、平台站在一旁围观,边看边催
“你们赶紧得啊,行不行给个痛快话!我们都在这等着呢!”
这就是反垄断学界、业界、监管的日常,三足才能立起来。
是个互帮互助该有的样子。
这横向协议和纵向协议的差别大了去了。
横向垄断协议是“本身违法行为”,这个原则从1890年到现在一直没变。
只要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厂商之间达成了一致,协调了彼此行为,这一行为就是违法,无论结果怎么样。
在“苹果-电子书垄断案”中,法官对“本身违法”的解释更狠:
不需要判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不需要测算市场份额,甚至连相关市场界定也可以不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