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省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发布《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将通过经济奖励的形式,全力扶持电子商务园区、电子商务主体发展,推进电商直播产业发展,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创新驱动、转型升级中的促进引领作用,优化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电子商务产业环境,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促进电子商务产业高质量发展。
《办法》适用于在示范区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在电子商务园区建设方面,对于获批(含增补)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电子商务园区,给予基地(园区)运营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于获批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电子商务园区,给予基地(园区)运营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奖励后又被认定为更别称号的给予差额奖励。
在电子商务主体方面,对于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自营平台等销售实物商品,且纳入国家统计局商品零售企业单位名录库的电子商务企业,将根据上年度网络销售额,按档次进行奖励,单个企业年奖励不超过30万元,累计奖励不超过三年。对电子商务平台上年度新增在示范区注册登记(不包括新迁入)市场主体100家以上的,给予平台经营企业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获得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者,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者,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奖励后又被认定为更别称号的给予差额奖励。
《办法》提出将大力推动电商直播产业发展。对获得主流平台直播基地牌照或相关认可牌照的电商直播基地,占地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直播间数量超过10间,注册活跃主播人数超过20人,每年帮助区内企业带货金额超5000万元,年新增在示范区注册(不包括新迁入)市场主体50家以上的单个基地,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内主流电商平台官方认证的MCN机构,全部主播在国内主流电商平台累计粉丝数不低于200万(单个主播粉丝数不低于10万),年服务性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者,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直播电商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