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要求如下:1. 主要股东
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要求如下:
1. 主要股东信誉良好,zui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 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4. 拟任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需熟悉与征信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征信业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zui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任职资格;
5. 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设职能部门,员工队伍具备相应业务能力;
6. 拥有稳定的信用信息来源和数据采集渠道,具备开发征信产品的能力;
7. 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
8. 有完善的业务操作、信息安全管理、合规性管理等内控制度且内控制度完善、可操作性强;
9. 建立IT系统安全管理体系,具备征信业务所需的IT系统开发和管理能力;
10.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二级或二级以上标准;
11.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备注: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企业征信备案一揽子咨询服务:包括申请规划、政策辅导、机房、服务器等硬件设施、征信软件系统、申请材料撰写、配合等级保护测评、高管征信知识培训等全套服务。联系人:张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