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规范
1、保险兼业代理人仅能为一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代理业务范围以《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核定代理险种为限。
2、保险兼业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3、保险兼业代理人只能在其主业营业场所内代理保险业务,不得在营业场所外另设代理网点。
4、保险兼业代理人应设立独立的保费收入帐户并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进行单独核算。
5、保险兼业代理人应按照保险兼业代理合同的规定,与保险公司按时结算保费和交接有关单证。保费结算时间zui长不得超过一个月,不得用保费抵扣代理手续费。
6、保险兼业代理人应建立业务台帐,台帐应逐笔列明保单流水号、代理险种、保险金额、保险费、代理手续费等内容。
7、保险兼业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2)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强迫、引诱投保人购买指定的保单;
(3)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
(4)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人;
(5)对其他保险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做出不正确的或误导性的宣传;
(6)代理再保险业务;
(7)挪用或侵占保险费;
(8)兼做保险经纪业务;
(9)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损害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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