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评级程序包括年度评级方案制定、信息收集、评审、结果反馈等环节。
市金融监管局根据国家监管要求、地方金融组织经营与风险、监管规则和关注重点等因素,制定各行业监管评级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金融监管局应加强地方金融组织信息系统建设,综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不断完善监管评级工作。
监管评级工作应充分结合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情况与财务信息、通过现场检查或非现场监管掌握的监管信息、与地方金融组织相关的投诉信息及外部舆情信息等,开展综合分析研判。
区人民政府负责金融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及时向市金融监管局报送现场检查报告、日常监管信息、信访投诉情况等相关资料。
市金融监管局按照定量因素与定性因素相结合、总量分析与结构分析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评级要素明确各行业监管评级具体指标。
市金融监管局将确定的评级结果告知地方金融组织。
地方金融组织对评级结果有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佐证材料。市金融监管局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地方金融组织。
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评级周期为一年,评价期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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