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保险经纪转让
(一)原负责人辞职或者被撤职;
(二)原负责人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三)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况。
临时负责人应当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当的能力,并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要求。
保险经纪人任命临时负责人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保险经纪人应当聘任品行良好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经纪人不得聘任:
(一)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二)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期限未满;
(三)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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