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
这类公司的特点是母公司是主要经营某种金融业务的银行、信托、证券或保险公司,通过子公司或直接由母公司参与另一种或多种金融业务。这类公司可分为三类;一类是国有商业银行通过独资或合资而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二类是以信托投资公司为主体,从事信托、证券、银行和实业的金融控股公司;三类是以保险公司为主体的从事保险、证券和信托的金融控股公司。
1.国有商业银行通过独资或合资而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
(1)1979年,中国银行在香港成立经营投资银行业务的中国建设财务(香港)有限公司,涉足资本市场业务。1992年7月,中行在香港成立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开展保险业务。以此为基础,1996年,中国银行在英国注册成立了主要从事投资银行或商业银行业务的中银国际一中国银行国际控股有限公司,1998年中国银行的海外投资银行机构和业务进行重组,在香港重新注册成立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银国际), 1999年,中行又与英国保诚集团合资成立了资产管理公司和信托公司,开拓香港的公积金市场。中银国际是中行在海外设立的全资附属的全功能投资银行,充分说明中行的金融控股公司构架己经展开。
(2)1995年中国建设银行与摩根斯坦利公司合资组建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建行拥有42.5%的控股权。因为相关的投资协议在《商业银行法》实施前己经签署,依据《商业银行法》第43条之规定,在本法实施前,商业银行己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实施办法,所以该公司获国务院特许可以经营人民特种股票、境外发行股票、境内外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经纪、自营以及承销业务,基金的发起和管理,项目融资顾问等广泛的投资银行业务。2002年中方增持股份至51%并获得A股经纪牌照。因此,建设银行通过控股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开始了其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格局。
金融控股公司收购,
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新设立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