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国资参股2022费用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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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经营决策

第七条 参股企业应在其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将会议材料报送集团公司投资协调部,经投资协调部汇总后提交集团总办会审议,集团委派人员应当根据集团决定参与表决,未按规定履行审查、决策程序的不得擅自参与表决和签字。
第八条 集团公司任命各参股企业的董、 监事为集团的全权代表,以维护股东权益、贯彻公司意志为行动宗旨。通过参加参股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参与经营决策。
第九条 董、监事须及时参加参股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代表集团公司保持与参股企业的信息交流和意向沟通。
第十条 董、监事在相关会议上应积极参与审议和表决,会后将讨论、表决的结果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并在会议结束后将会议材料转给投资协调部存档。
第十一条 董、监事依据《公司法》、参股企业章程相关规定和参股企业的实际情况,拟定提案,经集团总办会审核同意后,向参股企业提出提案。提案的内容须在相关会议的权限之内,并明确以下事项:
(一)提出提案的理由;
(二)明确和具体的议题、议案;
(三)具体决议事项。
第十二条 董、监事发现参股企业在经营、财务、人事等方面出现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集团公司领导汇报,经集团总办会审核同意后,根据《公司法》和参股企业章程,向参股企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理由;
(二)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三)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四)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十三条 董、监事须遵守集团公司和参股企业的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集团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以权谋私。
第四章经营状况跟踪
第十四条 投资协调部按月收集参股企业财务报表,并对其财务数据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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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12-28 11:44
所属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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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30389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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