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及其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指定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委派本机构分管保险业务的负责人担任保险代理业务责任人。
保险代理业务责任人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保险代理公司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及时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及时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法定的职责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保险代理公司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采取谈话、询问、现场验收等方式了解、审查申请人股东的经营、诚信记录,以及申请人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信息系统配置及运行等有关事项,并进行风险测试和提示。
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行规定。
宁夏保险代理公司收购,宁夏保险代理公司转让,宁夏保险代理公司收购,宁夏保险代理公司转让,宁夏保险代理公司收购,宁夏保险代理公司转让,宁夏保险代理公司收购,宁夏保险代理公司转让,宁夏保险代理公司收购,宁夏保险代理公司转让,宁夏保险代理公司收购,宁夏保险代理公司转让,宁夏保险代理公司收购,宁夏保险代理公司转让,宁夏保险代理公司收购,宁夏保险代理公司转让,宁夏保险代理公司收购,宁夏保险代理公司转让,宁夏保险代理公司收购,宁夏保险代理公司转让,宁夏保险代理公司收购,宁夏保险代理公司转让,宁夏保险代理公司收购,宁夏保险代理公司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