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将许可证、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将加盖所属法人公章的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保险经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
保险经纪人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
(一)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公司以及办理投保手续;
(二)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
(三)再保险经纪业务;
(四)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者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与保险经纪有关的其他业务。
保险经纪人从事保险经纪业务不得超出承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涉及异地共保、异地承保和统括保单,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川保险经纪公司收购,四川保险经纪公司转让,四川保险经纪公司收购,四川保险经纪公司转让,四川保险经纪公司收购,四川保险经纪公司转让,四川保险经纪公司收购,四川保险经纪公司转让,四川保险经纪公司收购,四川保险经纪公司转让,四川保险经纪公司收购,四川保险经纪公司转让,四川保险经纪公司收购,四川保险经纪公司转让,四川保险经纪公司收购,四川保险经纪公司转让,四川保险经纪公司收购,四川保险经纪公司转让,四川保险经纪公司收购,四川保险经纪公司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