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河南保险公估公司,转让河南保险公估公司,收购河南保险公估公司,转让河南保险公估公司,收购河南保险公估公司,转让河南保险公估公司,收购河南保险公估公司,转让河南保险公估公司,收购河南保险公估公司,转让河南保险公估公司,收购河南保险公估公司,转让河南保险公估公司,收购河南保险公估公司,转让河南保险公估公司,收购河南保险公估公司,转让河南保险公估公司,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保险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保险公估人的,应当提供其所在机构知晓其投资的书面证明。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管理人员投资保险公估人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取得任职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保险公估人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
保险公估人的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与保险中介机构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保险公估人除外。
保险公估机构分为全国性保险公估机构和区域性保险公估机构。全国性保险公估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地区除外)范围内开展业务,并可以在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域之外设立分支机构。区域性保险公估机构只能在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域内开展业务、设立分支机构,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公估机构采用公司形式的,全国性机构向中国保监会进行业务备案,区域性机构向工商注册登记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进行业务备案。合伙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向中国保监会进行业务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