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吉林保险代理公司2022费用及收购流程吉林保险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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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公司的职业责任:

.职业责任保险投保与保证金的缴存

为了保证保险代理公司的赔付能力,《保险代理公司监管规定》要求保险代理公司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并自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之日起10日内,将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或者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保证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报送中国保监会。保险代理公司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对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一年期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同时不得低于保险代理公司上年营业收入的2倍。当然,如果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的,可以不再增加职业责任保险的赔偿额度。

保险代理公司缴存保证金的,应当按注册资本的5%缴存;保险代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相应增加保证金数额;保险代理公司保证金缴存额达到人民币100万元的,可以不再增加保证金。保证金的缴存应当以银行存款形式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完成,以银行存款形式缴存的,应当专户存储到商业银行。保证金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未经中国保监会书面批准,保险代理公司不得擅自动用或者处置保证金。银行未尽审查义务的,应当在被动用保证金额度内对保险代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保证金的使用上,除了注册资本减少、许可证被注销、投保符合条件的职业责任保险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保险代理公司不得动用保证金。

禁止行为

保险代理公司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不得超范围经营,即除了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超出被代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保险代理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不得有诸如隐瞒或者虚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误导性销售、虚假理赔、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行为。也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不得以虚假广告、虚假宣传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不得坐扣保险佣金,不得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保险产品作为招聘业务人员的条件,不得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回报,不得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作为从业人员计酬的主要依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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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12-28 11:44
所属行业
公司转让
编号
3039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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