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云南全国保险公估公司
收购云南保险公估公司
云南保险公估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 | 南方地区全国保险公估公司 |
注册资金 | 200万 |
股东结构及介绍 | 自然人 |
是否全体股东达成一致转让股权,股东间无分歧 | 确认转, |
股权转让原因 | 不想经营了 |
备案是否合规,200万资金到位?8名以上公估师是否到位? | 资金到位,公估师到位 |
公估师情况(挂靠还是员工、是否可以续费继续挂靠?) | 4个都可以挂靠 |
有无分公司?多少(独立核算还是归总公司统一管理) | 无分公司 |
分公司是否收代理加盟费?大概多少家? | 无 |
过往险种及近三年营业额大概情况(详细说明) | 微量业务 |
托管资金、银行账户余额情况(详细说明)大概多少? | 托管资金31万,范围是全国的 |
目前公司人员情况 | 人员在职正常经营 |
保监是否有处罚记录 | 无 |
税务情况、账本是否齐全 | 齐全 |
工商地址、年报异常情况、税务处罚或者过往处罚记录 | 无 |
有无对外投资或者担保 | 无 |
社保、公积金情况 | 无 |
有无进行中的法律情况 | 无 |
有无未处理的监管处罚或者存在瑕疵需整改的地方 | 无 |
有无债务纠纷 | 无 |
资产和业务 | 无 |
收购云南保险公估公司,转让云南保险公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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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答:《通知》共三条,第壹条大幅取消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准入限制,不再要求股东经营年限、总资产等条件,第二条进一步降低外资保险中介机构的准入门槛,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境内外资保险集团公司投资设立的保险中介机构经营相关保险中介业务,第三条是保险中介机构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适用“先照后证”政策的相关规定。
《通知》发布后外资保险中介机构准入条件的具体依据有哪些?
答:《通知》发布后外资保险中介机构准入除依据我国参加的相应国际协约外,还应当满足《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以及《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允许境外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通知》《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允许境外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通知》等法规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