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深圳保险代理公司
收购深圳保险代理公司多少钱?
收购深圳保险代理公司的流程是什么?
深圳保险代理公司的高管要求是什么:
保险代理机构及保险经纪机构管理人员需经任职资格许可,包括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及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使重要职权的其他人员。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管理人员拟任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的人员不受此项限制;
(二)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
(三)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四)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管理人员拟任人不得有下列任一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
(六)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七)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的,期限未满;
(八)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罚款未逾2年;
(九)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金融监管机构调查;
(十)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十一)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拟任人应通过银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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