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可以新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吗?
可以
条件如下:
一、外资商业保理公司的办理条件:
1.发起人具有成立五年以上的香港公司,出具公司近一年的审计报告,香港公司律师公证,银行资信良好证明。
2. 商业保理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近期没有违规处罚记录, 且在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3. 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3名及以上具有3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性有记录的高 级管理人员。
4. 商业保理企业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全部以货币形式出资,外资包括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
5. 商业保理企业应设立独立的公司,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6. 商业保理企业应当在名称中加注“商业保理”字样。
二、内资商业保理公司的办理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zui近两年盈利,提供审计报告,资产达到五千万以上。
3、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3名及以上具有3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性有记录的高 级管理人员。
4、其余相关规定与外资设立条件一致。
三、内资保理公司的经营范围:
“保付代理(非银行融资类)”以及“从事保理业务的相关业务咨询”是内资保理公司常见的经营范围,但保理公司经常加入的经营范围还可以加入很多,其他经营范围如果没有特殊要求都可以写入,比如以下的经营范围:经营进出口业务、经济信息咨询、投资兴办实业、供应链管理、受托资产管理、从事担保业务等。
四、外资保理公司的经营范围:
根据《商务部关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深圳市、广州市试点设立商业保理企业的通知》,外商投资保理公司的常用允许经营范围如下:
1)以受让应收账款的方式提供贸易融资;
2)应收账款的收付结算、管理与催收;
3)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
4)与本公司业务相关的非商业性坏账担保;
5)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
6)相关咨询服务;
7)法律法规准予从事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