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每一年的11月1日是“国际禁毒日”。这是国际禁毒日,又称“国际禁毒日”,简称“禁毒日”,是广泛开展的一项禁毒宣传活动。禁毒宣传活动,是指各国政府、国际组织以及民间组织通过各种形式向公众传播有关禁毒的知识。作为一个国家的形象、民族的尊严和国家社会稳定的基础,一个人的意识、道德、心理情况等是关系到国家形象和民族的精神支柱。通过大力宣传毒品危害及其严重后果,提高全社会对毒品危害的认识,增强全民禁毒意识,减少毒品危害发生;通过大力宣传毒品对社会的危害及其严重后果,营造全社会重视禁毒、参与禁毒的良好氛围,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毒品危害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增强禁毒意识;通过大力宣传毒品的危害和禁毒的法律法规,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制毒品的诱惑;通过大力宣传毒品的危害性,提高人民群众对禁毒工作的认识和参与禁毒工作的积极性;通过大力宣传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严重后果,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禁毒斗争,为创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通过大力宣传毒品的危害,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抵御毒品的能力和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全社会积极抵制毒品危害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形成全社会关注禁种铲毒、参与禁毒斗争的良好局面。
一、什么是毒品?
毒品指鸦片、甲基苯丙胺(冰毒)四种*常见的毒品。其中,鸦片中*主要的类型。我国从1975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条例;1994年12月1日起正式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毒品的基本特征:国家对毒品实行专列专管的管理制度;毒品对人体的危害程度,主要由吸毒者的主观愿望和对毒品需求所决定;毒品以营利为目的;吸食甲基苯丙胺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均属毒品。毒品分为人工合成物质和天然物质。
二、我国对非法买卖、运输毒品行为的处罚措施
我国刑法第355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明知是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而非法买卖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第4项规定,运输甲基苯丙胺不满200克,数量较大的,以走私大麻罪定罪处罚;达到情节严重(300克以上)条件的,以运输甲基苯丙胺罪定罪处罚。毒品罪犯适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或者制造毒品原植物罪论从重处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贩卖国家禁止出售的毒品或国家允许买卖不受限制的其他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走私、贩卖上述毒品所得及被其收买而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三、我国关于贩卖毒品刑事责任年龄规定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等犯罪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过失犯罪和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刑法》明确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等暴力性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又有不同理解:如“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又有不同理解针对贩卖毒品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问题,2015年10月25日*高人民法院在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此问题作出了解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等暴力性犯罪和非暴力性犯罪不构成本解释所称涉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条所列罪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也非暴力性犯罪中的青少年所犯故意杀人等暴力性犯罪和非暴力性犯罪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主要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