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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规作出准予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保险经纪工作流程的管理决策的,理当向申请人授于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得到经营许可证后,就可以开展保险经纪工作流程,并理当马上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管理信息系统中办理备案基本资料。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管理决策未作准予的,理当作出书面通知管理决策并说明缘故。申请人理当自收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书面通知管理决策起效日十五日内书面报告工商注册办理备案所在地的销售市场监管管理方案企业。公司再度续存的,不能从事保险经纪工作流程,并理当依法办理姓名、营业范围和公司章程等事项的企业变更办理备案,确保其姓名中无“保险经纪”关键字。
第十五条经营地域不限于工商注册办理备案地隶属省、自治区、地区、省级城市的保险经纪公司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域从事保险经纪活动。
经营地域不限于工商注册办理备案地隶属省、自治区、地区、省级城市的保险经纪公司向工商注册办理备案地以外外派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为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是普通合伙人的商业保险工作流程提供服务的,理当在当地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时理当zui先设立省级分公司,特殊其担负申办行政许可事项事宜申办、监管报告和报表提交等有关的事项,并部门管理制度其他分公司。
保险经纪公司分公司包括分公司、市场部。
第十六条保险经纪公司新设分公司经营保险经纪工作流程,理当符合下列规范:
(一)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公司近一年内没有遭到严刑或者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二)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公司未因涉嫌违法乱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三)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公司近一年内未造成30人以上群访群诉事件或者100人以上出现异常集中退保险事件;
(四)近2年内设立的分公司不容易有运营没满一年退出市场销售的状况;
(五)具备完善的分公司管理制度;
(六)新设分公司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工作流程财务会计管理信息系统,以及与经营工作流程相一致的其他机器设备;
(七)新设分公司责任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规范;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