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可以不冠行政区划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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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
其中的第十三条是:“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 

(三)全国性公司;  

(四)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五)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六)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所有得看公司是否符合以上的条件。

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有明确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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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10-09 09:19
所属行业
工商服务
编号
30606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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