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同中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共同投资设立的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
外资企业需要符合的条件
1、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低限额为1000 万元人民币;
2、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低限额为1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终不得超过50%。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主要投资者为香港、澳门
须按照《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政策,申请WTO 尚未承诺开放的业务或者出资比例突破WTO 政策时,未按要求提交《港澳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外资方属于港资,须按照《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政策执行,具体占比多少要符合上述规定(外资方*终占比不得超过50%),不然申请不了icp许可证;满足条件,可以走外资流程,*终拿到icp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