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企业名称核准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注册资金要求:
如果不体现行业特点,注册资金要求超过1亿元人民币(含1亿);
如果行业特点,为“实业”,注册资金要求超过1亿元人民币(含1亿);
如果行业特点,为“证券”,注册资金要求超过1亿元人民币(含1亿);
如果行业特点,有“产业”,则取得国家发改委的批复;
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金为5亿元人民币(含5亿,必须全货币出资);
使用 “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需取得国务院的批复;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