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罚〔2022〕25号
当事人:迪润(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8月12日对迪润(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与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股权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迪润天津、联想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迪润天津、联想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收购方一:迪润天津。2013年1月14日于天津市注册成立,系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滴滴集团)全资子公司,zui终控制人是(略),主要从事金融资产投资及运营管理业务。滴滴集团主要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2019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人民币(币种下同),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
收购方二:联想。2001年6月22日于北京市注册成立,主要从事投资业务。2019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
被收购方:现代财险。2007年3月2日于北京市注册成立,zui终控制人是现代海上火灾保险株式会社(以下简称现代海上),主要从事财产保险业务。2019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
被收购方原股东:现代海上。1955年3月5日于韩国注册成立,无zui终控制人,主要从事财产保险业务。2019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
(二)交易概况。
本交易系股权收购。2019年7月,迪润天津、联想与现代海上等签订《合资经营合同》,迪润天津、联想分别认缴现代财险注册资本。本交易完成后,迪润天津、联想与现代海上分别持有现代财险32%、32%、33%股权。2020年4月13日,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二、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迪润天津、联想分别收购现代财险32%股权,取得共同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2019年度,迪润天津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联想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020年4月13日,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在此之前未向我局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机关就迪润天津、联想收购现代财险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根据上述规定,基于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决定分别给予迪润天津、联想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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