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的参与机构包括发起人、发行载体、中介机构及投资者。各参与机构应明确职 责范围并切实履行。
主承销商依照承销协议约定提供承销服务,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基础资产、发行载体或其管理机构、相关交易主体以及对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相关方开展尽职调查;
(二)按照本操作指引及北金所相关规则提交备案挂牌文件;
(三)按照约定组织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的承销和发行;
(四)按照北金所相关规则开展信息披露及后续管理工作;
(五)本操作指引及相关规则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承销商资格及相关要求参照《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及相关规定执行,北金所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特定目的载体管理机构】特定目的载体管理机构是指对特定目的载体进行管理及履行其他法定及约定职责的机构。特定目的载体或其管理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基础资产、相关交易主体以及对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相关方开展尽职调查;
(二)管理受让的基础资产;
(三)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四)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利息、本金等资金;
(五)履行资金到账确认职责,并对付息兑付计划安排及资金划转等事项负责;
(六)本操作指引及相关规则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资产服务机构】资产服务机构是指接受发行载体委托,就基础资产的管理提供约定服务的机构。资产服务机构可以由发起人担任。资产服务机构依照服务合同约定管理基础资产,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约定收取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并划付;
(二)制定并实施切实可行的现金流归集和管理措施;
(三)定期向发行载体提供资产服务报告,报告基础资产信息;
(四)本操作指引及相关规则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