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资申请公司是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应为持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大陆公民。
(2)外资占比不超过50%;
(3)从事全国业务范围业务的注册资金至少1000万,业务范围只在省内的注册资金至少100万。
对于外资是港澳的,增值电信业务中,港澳股权比例有设限和不设限:
(一)外资如果是港澳的,提供下列增值电信业务,港澳资股权比例不设限制:
1、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于经营类电子商务);
2、内地境内对方通信服务业务(《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下的“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
3、储存转发类业务;
4、呼叫中心业务;
5、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于为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二)外资如果是港澳的,提供下列增值电信服务,港澳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1、内地境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下的“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互联网业务”);
2、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
3、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
1、向信息通信发展司申请,拿“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
2、凭审定意见书向国家商务主管部门提交材料,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信部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4、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注册登记
(一)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
审批部门:信息通信发展司
材料:
1、项目建议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
4、公司章程(加盖工商调档查询章)
5、完整详细的股权结构图
6、中外方投资者的有关证明材料
7、外方主要投资者电信业务运营经验证明材料(外方股东中占比*大者,占外方总出资额的30%以上)
8、电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步骤:
(1)准备齐全电子材料向当地管局提交材料,审核通过后系统会提交到通信发展司再次审核;
(2)网审通过后,准备相应的纸质材料递交给通信发展司,等待审核。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审批机构: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商务部审核批准,外省的公司就是各省商务厅初审通过后再提交商务部审批,两次审核递交的材料一样,中间可能会有退回,要补充其他材料,审核部门会视具体公司不同的业务来定哪些补充材料。(只是一级股东有外资的不用走此流程)
1、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2、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4、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5、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6、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7、被投资公司的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