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艺术品市场快速发展,市场规模、产品种类、经营方式不断拓展,艺术品日益成为大众文化消费的重要领域。为加强对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繁荣艺术品市场,《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于2015年12月17日发布,并于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这些艺术品机构需备案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所称艺术品,是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但不包括文物。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所称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包括:艺术品收购、销售、租赁经营单位,艺术品拍卖企业、进出口经营单位、商业性展览企业、鉴定评估机构,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电商平台企业、租赁平台企业等,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融资企业(含艺术品基金信托、艺术银行、交易所等),以及其他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单位。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市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的艺术品经营单位约有1100多家。这些经营单位一直没有按《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到所辖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