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报义务
凡在上年12月31日前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均须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按照规定履行年报义务,配合北京市通信管理局的监督检查。
二、工作机构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督促本局颁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履行年报义务,并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在本行政区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的部颁证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其北京分支机构参加北京市通信管理局组织的年报工作。
三、工作安排
(一)信息报送
每年1-3月,各企业通过“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网址:),真实准确填报年报信息。
每年4月,对未按要求报告年报信息的企业,限期一个月内补正。
(二)社会公示
每年5月,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将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公示的年报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除外)以及参报企业选择公示的年报信息,向社会公开。
(三)年报抽查
每年5-9月,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在执法活动中全面推行随机抽查的通知》(工信厅政函[2016]606号)要求,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技术检测等方式,对各企业的年报信息及执行有关规定情况等进行检查;在抽查中发现企业有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四)信用记录
每年5月,对拒不履行年报义务的企业,将其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在相关企业补充履行年报义务后,将其从不良名单中移出。
四、有关要求
(一)自觉履行年报义务
各企业要完整、真实、准确、及时报送年报信息。年报期间,相关企业要积极配合北京市通信管理局的监督检查,及时改正填报中存在的问题,自觉接受行政处理和信用管理。
(二)严格经营资质管理
各基础电信企业以及相关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企业要切实履行好接入管理责任,对列入不良名单的企业,在提供通信资源、接入服务或其他业务合作时,应将信用记录作为重要考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