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红直播类节目发展的如火如荼,与此同时,文化市场乱像丛生,频频散布一些低俗、不雅的行为。为了加强对各直播平台的监管力度,继查处了多家直播平台后,广电总局发出"禁令",要求直播平台必须持网文证和视听证"双证"才能上岗。也就是说直播平台除了要有文化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外,还需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许可证》才能继续正常运营。所以这篇就说下很多老板关注的直播类网文的办理。
了解过的老板可能知道,现在很多地区都已经批不下来直播类文网文了。据小编经验来说,目前办下来直播类文网文的一般都是具备了视听证、且企业有一定实力,或是有国资背景的。
一、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需要满足的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必须为纯内资企业)
3、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
4、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业务管理人员和相关技术人员;
5、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6、符合文化部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7、根据《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不受理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允许香港和澳门的服务提供者设立由内地控股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文化活动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经批准后,应当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电信管局,办理《增值电信经营许可证》(IC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