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ICP、EDI变更办理要求
(一)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更 对以告知承诺方式获颁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 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等载明事项时,持证企业在完成公 司的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0 日内申办许可证变更手续,应 提交《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单》《申请承诺书》 等材料,仍以告知承诺方式进行审批,审批流程、时限,制 证、送达工作等要求与企业申请许可证要求一致。服务项目 变更、终止经营的,企业也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业务覆盖范围,如从本行政区内 经营扩大到跨地区经营,企业应按告知承诺方式向工业和信 息化部新申请许可证,然后申请注销省通信管理局颁发的许 可证。
(二)注册住所变更 企业以告知承诺方式获颁许可证,注册住所变更的,若 仍在自贸区范围内,且公司注册住所与主要办事机构一致, 企业自行在系统中维护信息。若退出了自贸区范围,依据实 施方案,不再符合自贸区内注册等试点条件时,应退出试点, 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许可。其中,未开展业务或无用户的,可 以直接申请注销以告知承诺方式获颁的许可证;已开展业务 且有实际用户的,如拟继续经营,应申请注销告知承诺方式 获颁的许可证,并按照一般审批程序重新申请相关业务经营 许可,在此期间,企业应妥善做好用户服务。
(三)股东股权变更 企业以告知承诺方式获颁许可证,股东股权发生变更的, 若未涉及外资股东,企业自行在系统中维护股东信息。若引 入了外资股份,依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 八条第二款,企业应按照《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办 理外资审查、工商登记、许可证申请(变更)等法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