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EDI证)
EDI许可证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是2003年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的业务,其定义至今已经历12年之久。“在线数据与交易处理业务”是指利用各种与通信网络相连的数据与交易/事务处理应用平台,通过通信网络为用户提供EDI许可证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事务处理的业务,其中*主要的业务是电子商务平台。
EDI许可证在线数据和交易处理业务包括交易处理业务、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和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
a、交易处理业务
指利用与通信网络(含互联网)相连的交易处理平台,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各种金融、证券交易以及与电子商务等有关商品、服务交易公共平台服务。(以上不包括在线支付,若需要进行在线支付的,平台的提供者应为金融机构,或取得第三方支付牌照的非金融机构)
即所有的银行互联网平台、互联网金融平台、证券交易平台、电子商务平台:如1号店。
若完全按照规范,所有的电商平台都需要取得交易处理业务的牌照,但因之前监管的不足或监管部门的认识不一致,许多电商平台处于无照(EDI许可证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牌照)经营的阶段。经咨询工信部电信科,其告知我们这种情况今后会越来越少见。
实践中,国内知名的一些电商平台一般都仅有“信息服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牌照,这些牌照可以找诺唐来办,如淘宝、天猫。我们将国内知名的电商平台、门户网站的电信牌照的信息列在了文末的附表一种。
b、电子数据交换业务
是一种把贸易或其他行政事务有关的信息和数据按统一规定的格式形成结构化的事务处理数据,通过通信网络(含互联网)在有关用户的计算机之间进行交换和自动处理,完成贸易或其他行政事务的业务。
c、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
指通过通信网络(含互联网)传送,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对连接到通信网络(含互联网)的电子设备进行控制和数据处理的业务,包括经营所有具有数据搜集和处理功能的终端的业务。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 网站文章链接
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根据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对外发布《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2月19日《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次修订。它规定了外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的设立程序、注册资本、出资形式的内容,是规范外资企业在我国境内活动的重要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