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私募基金公司注册条件及办理指南!
为从源头上把好私募基金行业入口关,区分做好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类企业”,不包含QFLP和QDLP)综合研判会商,优化私募基金行业营商环境,促进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根据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的工作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结合《基金企业登记和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琼市监注〔2019〕2号)精神,现对我省私募基金类企业到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进行综合研判会商,制定如下工作指引:
一、工作流程
(一)申请材料准备
1.申请新设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企业和私募基金企业,分别参照《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等主要内容准备申请材料。
2.申请迁入的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过往展业情况、合规诚信情况和是否持续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标准等内容准备材料。申请迁入的已备案私募基金,围绕产品投资运作情况、产品风险情况和基金管理人合规诚信情况等内容准备材料。
(二)齐备性审核
1.海口、三亚、儋州、澄迈四个市县的重点园区(含三亚亚太金融小镇,以下简称相关园区)和下辖区人民政府接收申请材料。区人民政府可授权同级金融工作部门或招商部门等接收申请材料。接收单位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齐备性审核,并将完成齐备性审核的申请材料提交至市县金融工作部门进行综合研判会商。
2.除海口、三亚、儋州、澄迈外的市县人民政府或授权的同级金融工作部门,可按照要求进行申请材料清单的齐备性审核,并将完成齐备性审核的申请材料,提交至省级金融管理部门授权的事业单位进行综合研判会商。省级金融管理部门授权的事业单位也可按照要求,进行申请材料的齐备性审核。
(三)综合研判会商
1.海口、三亚、儋州、澄迈四个市县的金融工作部门和省级金融管理部门授权的事业单位在收到完成齐备性审核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需要邀请市县有关部门、相关园区、第三方专业机构等,进行综合研判会商,并将会商意见在会商后的1个工作日内,分别报送省金融监管局、海南证监局。
2.私募基金管理人综合研判会商需对照《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中基协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标准等相关内容,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出资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等进行综合分析,其中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重点关注资本实力、专业能力、募资能力、诚信信息、利益冲突防范等内容;迁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重点关注监管信息、合规诚信记录、过往展业情况、负面舆情等内容。
3.私募基金综合研判会商重点关注基金产品是否有管理人,管理人是否已在中基协登记,管理人是否属于风险机构或涉及负面舆情等内容,其中迁入私募基金还应关注产品投资运作情况、风险情况和基金管理人合规诚信情况。
(四)出具推荐函
1.在收到综合研判会商意见的2个工作日内,海南证监局和省金融监管局反馈无异议意见(省金融监管局未反馈意见视为反馈无异议意见)后,海口、三亚、儋州和澄迈四个市县的金融工作部门、其他市县人民政府或授权的同级金融工作部门、省级金融管理部门授权的事业单位方可向省市场监管局出具推荐函(海口、三亚、儋州和澄迈可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出具推荐函,同时抄送省市场监管局),并抄送省金融监管局、海南证监局。
2.省金融监管局和海南证监局在上述2个工作日内可根据综合研判会商意见反馈相关意见,市县金融工作部门和省级金融管理部门授权的事业单位需要根据反馈意见要求企业完善申请材料后再出具推荐函,或者再次进行综合研判会商后再向省金融监管局、海南证监局报送。
(五)登记注册
市场监管部门在收到推荐函后,按照程序为私募基金类企业办理登记注册,同时在其经营范围中注明“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将完成登记注册的企业信息共享给省金融监管局和海南证监局。
二、绿色通道
对符合以下要求的新设、迁入私募基金管理人企业或私募基金企业经综合研判会商后可直接出具推荐函:
(一)近3年入选过PEI300、Preqin、ADV ratings、AVCJ、晨星评级等全球知名资产管理榜单前100的投资机构,或近3年入选过清科、投中、融中、风投等知名榜单主榜前50名的投资机构等新设、迁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企业和私募基金企业。
(二)不属于风险机构、在中基协网站信息公示平台不存在异常公示信息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企业,满足下列要求之一:注册地在海南省,或注册地虽不在海南省、但*近半年的管理规模(净资产)超过10亿元,其新设、迁入的私募基金企业。
(三)承诺投向海南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含种业)“3+1”主导产业的新设、迁入私募基金企业。
私募基金公司设立对高管有哪些要求?
私募基金高管和员工的投资管理经验如何证明?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的必备要件是**管理人员或投资人员能够提供证明其胜任能力的投资经验和投资业绩证明材料。
实际办理过程中,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所选取的证明以往投资经历的项目应满足以下要点:
**,数量为两起及以上。
第二,为起主导作用的项目,指参与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等重要环节。
第三,项目性质要为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项目,且能够通过工商等证明材料确认投资和退出路径。
第四,规模要求提供证明的项目的初始投资金额合计不低于1000万。
第五,无法证明投资管理能力、不属于股权投资的项目是无效的,例如个人股权投资、作为投资者参与的项目,实务中协会对上市公司定增项目或通过资管计划进行的间接股权投资也持谨慎接受态度。此外,与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性质相冲突的行业的股权项目材料,包括投向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行业的股权投资,投向国家禁止或限制行业的股权投资,也是无效的,应避免选择该等类型的投资项目。
一般可以从以下方面准备证明材料:
(1)曾任职单位出具的投资管理经历说明或离职审计报告;
(2)高管人员/投资人员此前担任某基金的投资顾问委员会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关键人士、投资人员或担任基金委派至被投企业担任董事、监事的证明文件(作为该等人士签字和/或原任职单位盖章的会议决议、尽调报告,相关任命文件及/或基金合同);
(3)以上高管人员/投资人员经办的基金的对外投资合同或能够证明投资关系的工商信息;
(4)以上高管人员/投资人员对基金进行投后管理的证明文件(如代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与被投企业的沟通邮件、信函、会议记录、所签署的被投企业会议决议等);
(5)以上高管人员/投资人员经办的基金退出文件,包括退出方式的证明文件(如退出的投委会决议、相关合同文件、工商变更文件、上市公司公告),退出收益测算文件(如投资资金的银行回单、退出收回资金银行回单、项目收益的财务测算文件);
(6)其他可追溯核查、验证的投资经历、投资业绩证明文件。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人员中,法定代表人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下,可以兼职:
(1)不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2)不在与私募业务相冲突业务的机构兼职;
(3)不违反竞业限制或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劳动纪律;
(4)兼职具有合理性,能够胜任并合理分配工作精力;
(5)兼职高管人员数量应不高于申请机构全部高管人员数量的二分之一。
除法定代表人以外,风控合规负责人和实际履行该职责的人员不得兼职;其他**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兼职,如果兼职,需要满足以上条件,并提供兼职合理性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是否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等材料)。
私募基金管理人除**管理人员以外的一般员工不得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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