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企业的设立或变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新设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内资保理公司、已设立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的,向自贸试验区工商分局提出申请,自贸试验区工商分局征询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意见后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二)新设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外资保理公司,先向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在取得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后,到自贸试验区工商分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三)新设及已设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的,向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由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出具批准文件,企业凭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向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八条设立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企业,除提交法定申请材料之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风险评估、监控等风险控制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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